學甲爐碴案 監院:台南市府怠於稽查通過糾正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9日電)監委林國明今天說,台南市政府100年核發明祥馨公司再利用機構許可後,怠於稽查其合法運作,導致學甲區土地遭填埋大量爐碴;108年接獲檢舉時竟誤認是104年間案件,監院糾正台南市府。
台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市府積極處理學甲爐碴案,主動檢具相關資料函送台南地檢署偵辦,其中農地遭填埋爐碴再利用產品,明祥馨公司109年9月開始清運,環保局每天也派員監督,相關資訊公開於網頁專區,2個多月共清理逾4萬3000公噸後,現場查證結果低於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環保局說,學甲工業用地有5處,目前已有2處完成挖除,分別挖除3萬8172.99公噸及5656.32公噸,其餘3處後續處理。台南市以全國最快速度完成學甲農地非法使用爐碴,其他非法棄置案也透過環檢警結盟查察,如經查獲依法送辦嚴懲。
林國明透過新聞稿指出,民國108年11月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台南市學甲區農業用地及工業用地遭填埋大量爐碴案件,在大灣段農業用地填埋面積為1.274公頃、填埋量4萬3000餘公噸,興業段工業用地填埋面積為4.3462公頃、填埋量28萬餘公噸,行為時間依航照圖研判,介於100年到105年、107年間。
林國明說,但台南市政府自從明祥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100年4月1日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就坐令其未依「再利用」用途規定,將爐碴使用於將軍溪旁農地,之後又未能加強稽查發現該公司再利用產品早已未能平衡,導致明祥馨公司屢次違規將爐碴置於廠外空地,截至104年間仍未能詳查該公司將爐碴填埋在學甲區多筆土地。
林國明指出,直到108年4月25日台南市府環保局接獲里長陳情大灣段農地填埋爐碴案件時,竟誤認為是104年間的案件,而未積極辦理,導致對行為人的裁處權早已罹於時效,確有怠失。
林國明說,台南市政府對轄內再利用機構,負有資格檢核並核發許可,以及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的責任,但直到此案發生後,還推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91年迄今修法次數約有16次之多,因法規一變再變,讓業者使用時及地方政府執行管理上無所適從」等語,核有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台南市政府。
林國明提出的調查意見也指出,爐碴非法棄置及濫用問題,以台南市最嚴重,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申報營運紀錄;為掌握最終使用地點,環保署在106年1月18日新增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地方政府依法負有查核監督其合法運作的責任。
林國明表示,工業局也應依法落實追蹤其產品流向,並輔導再利用機構確實辦理,避免爐碴濫用事件發生;環保署已研擬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應積極推動,以遏止假再利用、真棄置的情事發生。(編輯:林興盟)1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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