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犯保法 被害人保護命令等無共識待協商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不過,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罪被害補償金、媒體報導規範等條文,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這次全案修正,從現行未分章45條,大幅翻修為7章共103條,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的精神,力求擴大、深化服務內容,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與朝野立委所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張斗輝、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等人列席說明。
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部分,爭點包括,是否能讓犯罪被害人自行聲請保護命令,及是否能命被告將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交給被害人或銷毀等;在場立委與官員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張斗輝說,考量刑事訴訟法架構等情況下,讓犯罪被害人能自行聲請,不見得對其保護會更加周詳。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部分,立委除了對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等金額意見不一外,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支付單位等,也未達成共識。民進黨立委鄭運鵬關注相關調整機制,他認為,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
至於媒體報導規範,行政院版提到,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等,應注意保護或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名譽及隱私,除一定情形外,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住居所等資訊,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等,還可以按次處罰。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所提版本規範,不得報導或記載犯罪被害人被害過程的影片、截圖等;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修法版本,則將罰鍰提高到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表示,要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及尊嚴,但大家要思考,新聞自由跟報導創作自由的這條線在哪、怎樣做才能最符合公益。
至於達成共識的條文,包括將法案名稱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的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的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但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
另外,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的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編輯:謝佳珍)1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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