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安處分程序 政院司法院12日擬會銜提修法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1日電)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為完善保安處分程序,行政院與司法院明天擬會銜提出刑事訴訟法等相關修法,未來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將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做區分。
大法官會議在2020年12月31日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大致合憲,但未規定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程序違憲。
為因應大法官解釋,完善保安處分程序,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2以及第7條之23修正草案,通過後將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政院官員今天指出,草案相關細節,將於明天通過後對外說明。
司法院日前曾透過新聞稿表示,釋字第799號解釋已就性侵害犯罪「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的宣告及停止,揭示應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意旨;另外,考量保安處分相關裁定種類眾多,加上「監護制度」甫經修正增加延長處分類型,有必要綜整處理各相關程序。
司法院指出,除強制治療外,草案將範圍擴及監護、禁戒、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各類型保安處分,一併為審查程序的保障規範。
草案將保安處分區分類型,以利設計層級化保障,規定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來區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等屬於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
而免除處分的執行、停止強制治療、付保護管束、因執行保安處分而免其刑的執行等,則為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之處分。
另外,草案也規定,就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裁定程序,應為傳喚或通知,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而為落實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草案規範,檢察官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時,因法院的准駁仍可能影響人身自由,故規定準用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審查程序,提高審查密度。
草案也要求,若受處分人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而檢察官仍繼續指揮執行時,如受處分人依法聲明異議,原則亦準用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審查程序。(編輯:謝佳珍)1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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