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懷孕多數解約回國嚴重影響權益 勞動部遭糾正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日電)監委王幼玲、王美玉今天指出,法令規定懷孕時可請求調整工作、禁止夜間工作,但調查發現外籍看護工一旦懷孕,多只能解約回國或選擇隱忍,空有法令與措施卻落實不足,監院通過糾正勞動部。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下午舉行記者會時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已揭示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婦女因懷孕或產假而遭到解僱,台灣也在104年全面取消對女性移工的妊娠檢查,相關法令並明文禁止雇主以女性移工懷孕為由單方面終止聘僱契約,勞動部也有解約驗證機制。
監委表示,經調查發現,實務上仍有雇主、仲介要求或勸說懷孕移工在孕期7個月前解約回國,或者以被看護者沒有看護需求、移工表現未通過考核等理由,終止聘僱或不續聘,確實有懷孕移工被迫解約回國,而解約驗證時卻未能發現,以及有移工擔心被解僱,只好隱忍懷孕消息而未做產檢。
監委指出,據統計,107年到110年共有1萬5648名女性移工領取生育給付,其中1萬3300人已返國,這些返國的移工中,有8010人是在終止聘僱契約下離境,且每年移工懷孕後解約回國的情況愈見明顯,比率從108年的4成,提高到110年的66.1%。凸顯勞動部空有法令政策與措施,卻落實不足,嚴重影響懷孕移工權益。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4月20日審查通過王幼玲、王美玉的調查報告,糾正勞動部。
監委指出,調查期間共訪談18名產業及社福移工媽媽及1名移工的配偶,親身聽到女性移工身處異國懷孕、生育孩子的故事,她們懷孕後被刁難、要求解約回國,不能調整工作負荷、搬運重物而導致出血、不能請假產檢,甚至有移工擔心雇主知道後會遭遣返,只好隱忍自己懷孕的事情,最後竟在宿舍生下孩子。
監委表示,國際人權公約揭示國家應讓懷孕婦女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與安全保障,並保護母性及胎兒健康,女性產業移工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基準法保障,懷孕期間可請求調整工作、禁止夜間工作、申請產檢假,但從移工媽媽實際遭遇來看,都與國際人權公約、法令背道而馳。
監委指出,勞動部空有法規政策與措施,卻難以落實,造成外籍看護工一旦懷孕,多只能解約回國,或者選擇隱忍,甚至成為失聯移工,因而衍生「黑戶寶寶」一連串問題,讓受照顧者與外籍看護工的權益受損,衝擊移工管理機制。
監委表示,因應台灣人口結構轉變,政府也正在調整移工政策,希望勞動部、衛福部對於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成立家庭、撫養子女的需求,能妥為研議規劃處理,以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編輯:張均懋)1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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