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上任後第2次特赦 韓豫平張淯森免入監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總統蔡英文今天特赦因貪污案被判刑定讞的前少將韓豫平、士官張淯森。法界人士指出,特赦是總統職權,被宣告特赦者可免除其刑之執行,這是蔡總統上任後第二次行使特赦權。
韓豫平、張淯森於民國104年分別任職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參謀長、行政士,因違反國防部加菜金作業規定,以團體加菜金支付指揮官宴請3名軍眷,共計新台幣2880元。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韓豫平4年6月徒刑、張淯森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2人均褫奪公權確定。
總統府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為落實罪刑相當的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之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蔡總統於今天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
憲法第40條明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法也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法界人士表示,「特赦」與「大赦」不同,依赦免法規定,「大赦」是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也就是說,若總統行使「大赦」,不追訴、也不執行特定罪行的刑罰。
法界人士指出,「大赦」的效力雖然大於「特赦」,不過,中華民國自行憲以來,並未有總統行使大赦職權。
至於「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也就是總統對特定判決確定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是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根據統計,包括這次特赦,共有8次總統行使特赦權。前總統蔣中正任內共3件,分別為民國26年特赦涉及西安事變的張學良、53年間特赦因過失致死犯罪但曾從事敵後工作獲有戰功的蔡興。54年間特赦政治犯彭明敏。
前總統李登輝於79年5月20日特赦涉及美麗等事件包括黃信介、呂秀蓮、陳菊、許信良等27名政治犯。
前總統陳水扁任內共有2次行使特赦權,包括89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特赦涉及銀樓強盜殺人案的蘇炳坤、工運分子曾茂興及19名因宗教因素拒服兵役被判刑者共21人。96年間,陳水扁特赦白米炸彈犯楊儒門。
蔡總統於去年5月20日第2任任期屆滿1週年之際,為表達對原住民族傳統的尊重,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特赦獵捕野生動物觸法的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編輯:李錫璋)1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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