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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商品標示法 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

2022/4/2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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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條文也新增如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的機制。

因應現代商業環境發展及增進保護消費者權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的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由於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為加強網路商品的管理,初審條文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到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相關場所的負責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而網路平台販賣的商品,因無實體店面,若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恐難以掌握相關違規事證。因此,初審條文也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資料。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考量部分類別商品可能有採行電子標示方式的需求,初審條文也增訂經濟部可以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的商品可以採用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電子標示。

另外,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初審條文也將現行商品標示法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能處罰的機制,修正為於違法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逕予處罰。(編輯:楊凱翔)1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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