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翻修消防法 營業場所消防安全缺失最重罰30萬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翻修27條。草案規範,營業場所若違反設備規定或防火管理規定,將直接開罰,且罰鍰最高為新台幣30萬元,另謊報火警最高可處5萬元;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為完善消防制度,以及因應民國109年發生的台北林森錢櫃KTV大火、110年的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消防法這次共修正27條,是公布36年來最大幅度調整,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這次修法後,未來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內政部指出,修法也同步新增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另外,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內政部指出,草案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以確保災害發生初期,能有足夠自主應變能力。
而為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這次修法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
此外,修法也將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保安監督人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檢查員,執行場所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以強化場所自主防災。
為掌握救災資訊,這次修法也規定消防機關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以利執行人命救助或緊急救護任務。此外,也規範石油煉製業等業者,若發生災變,管理權人應立即依規定通報,克盡災害通報責任,以提升救災效能。
罰則部分整體來看,謊報火警將從現行可處3千元至1萬5千元,提升為1萬元至5萬元;營業場所違反設備規定,由目前的可處6千元至3萬元,拉高為2萬元至30萬元;營業場所違反防火管理規定,也提升為可處2萬元至30萬元。
另外,業者等規避防礙檢查或火災調查,未來最高也可罰10萬元;而危險物品場所違反相關規定,罰鍰上限也提升至30萬元。
內政部說,修法幅度較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編輯:黃國倫)1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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