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會致函立院 指著作權法草案鬆綁侵權行為處罰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王揚宇、梁珮綺台北23日電)台灣美國商會今天致函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相關立委,表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對合理使用例外過度放寬,且明顯鬆綁侵權行為處罰,可能使台灣的著作權法制度與國際共識和主流做法脫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回應,在修正著作權法過程中,做過許多討論與檢視,並沒有違反國際公約規定,就合理使用來說,都有納入各種公益與特定目的考量,若不具公益性質,就不會列入。
智慧局指出,就鬆綁侵權行為處罰方面,則是將有期徒刑的下限拿掉,改由法院視情節輕重判定,原本的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條文內容為侵權且重置光碟者要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會去年4月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審議,調整「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定義,並增訂「再公開傳達權」,是近20年來著作權法最大幅度調整。
台灣美國商會今天致函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經濟委員會所屬立委,內容是台灣美國商會的電信及媒體委員會就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
台灣美國商會指出,肯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著作權法現代化及因應數位科技發展付出努力,但草案內容的合理使用例外過度放寬,明顯鬆綁侵權行為的處罰,且欠缺重要機制,可能使台灣的著作權制度不符合最佳實踐,與國際主流和共識脫節。
台灣美國商會也明確指出,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第44至63條、第55條及第55條之1持保留態度,表示修正草案建議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形,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三步驟檢驗法不相符。
台灣美國商會指出,修正草案中變動「公開播送」定義,開啟納入內容串連平台播送可能性,其中部分條文提及「非以營利為目的」公開播送、允許再公開傳達,皆增加盜版風險。
台灣美國商會也指出,修正草案減輕任何與竊盜及侵權相關犯罪行為處罰,擔心此舉形同向潛在犯罪者表示內容保護並不重要,若能維持現行罰則可避免疑慮,並向潛在犯罪者及國際貿易夥伴表示内容保護具有優先性及重要性。
對於阻絕境外盜版網站,智慧局指出,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及資訊接觸的自由,網站內容是否為盜版,必須由執法單位認定,在還沒認定前就阻絕,有侵害言論自由及資訊接觸自由的可能性。
智慧局強調,依照現行機制,當執法單位認定網站內容侵權後,可扣押網域名稱(Domain Name),使民眾無法連結到該網站。(編輯:蘇龍麒)1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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