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售屋逾期未完工 應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
2022/2/11 18:13(2/11 19:01 更新)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1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若超過期限未完工,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縣市政府也得依法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
高雄一戶預售屋原定上月底交屋卻通知延後2年,且僅給消費者無息退款或等2年選項,引起民眾不滿。內政部今天對此發布新聞稿指出,建商這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
內政部說明,根據已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內政部指出,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若建案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內政部說,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內政部也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編輯:林興盟)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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