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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犯罪監護處分 人權會:應明定執行期間上限

2022/1/1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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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1日電)人權會今天說,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相關修法,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要求,並明定監護處分期間的上限;法院審理延長監護程序中,應有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維護受監護者權益。

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新聞稿指出,最近立法院召開臨時會,針對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所涉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進行審議,基於對人權的保障及促進,人權會提出具體建議。

人權會表示,監護處分相關修法,應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要求,包括監護處分期間應明定上限,依目前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版本,監護期滿得延長監護,且延長次數未設限制,將造成精神障礙觸法者,遭受長期或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人權會建議監護期間應明定延長上限。

人權會說,且監護處分應限於觸犯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侵害的犯罪,並就犯罪危險性、精神狀態、智能及其他人格狀態、再犯可能性、可治療性等,重新加以評估後,才可延長監護,以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精神。

人權會指出,至於經醫師評估非監護處分醫療所能矯治的極少數個案,應由相關機關參研先進國家作法,設計符合國內的特殊處遇措施,以達成個案人權與社會安全間的平衡。

人權會表示,法院在審理延長監護程序中,應有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審理程序,避免法院在作成判決時產生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偏誤;監護期間的評估小組,應納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並應以受監護者最佳利益為評估重心。

人權會說,延長監護處分將造成拘束人身自由效果,應由公正法院進行審查;隨監護期間延長,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強度,且應使法官更嚴謹地參與各次評估程序,隨時就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以符合法官保留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另外,行政院將設置6處、各30床的司法精神病房,與1處300床的司法精神醫院,作為安置受監護處分者的專門處所。人權會呼籲,應參考「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的權利保障措施,如交通權、知情同意權、司法近用、補償與救濟權與正當法律請求權等,並以復歸社會為核心目標,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配套。

人權會強調,任何剝奪自由都可能造成傷害,特別是非自願住院可能造成的傷害。精神衛生法中的強制住院及緊急安置規定,經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因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而列入優先檢視清單。今年將進行CRPD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行政院宜儘速提出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編輯:林興盟)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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