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團司籌備處長期僅任務編組 監院促行政院檢討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監委紀惠容等人今天指出,內政部是合作事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但因組織法未完成審議,長期只能以「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任務編組,不利合作事業發展,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內政及族群委員會21日通過監委紀惠容、田秋堇、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民國102年7月內政部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成立「合團司籌備處」任務編組,但內政部組織法因屆期不續審,行政院尚未將組織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完成審議。
調查報告表示,憲法第145條第2項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的獎勵扶助。國內合作事業類型繁多,但因主管合作事業的內政部合團司仍處「籌備處」,導致合作事業逐漸縮減與衰退。
報告指出,以全國合作事業預算編列而言,從104年新台幣2400萬餘元,至今縮減為1300萬餘元,且中央人力配置,從精省前100多人到目前只剩9人;民間的合作社雖有部分類型成長,但總社數減幅8.95%、總人數銳減16.29%。
報告表示,內政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顯力有未逮,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未重視合作社衰退情形,無法提出具體因應作為。部分類型合作社輔導、考核、獎勵等辦法也付之闕如;消費類、勞動類及儲蓄互助社,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利於促進合作事業發展。
監委指出,合作社法明定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以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但至今未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內政部雖訂有「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提供合作事業團體申請補助作業,但相關補助經費預算,近10年減幅竟高達90%,應儘速積極研處解決的策略。
報告表示,「合團司籌備處」長期只能以任務編組型態存在,顯不利於合作事業推動與發展,有違憲法第145條第2項,合作事業應受國家獎勵與扶助基本國策精神;就如何依法獎勵扶植合作事業,並設置跨部會常態性協調機制,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編輯:蘇志宗)1101223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