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行為限與性或性別有關 婦團:遺憾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婦團今天發表聯合聲明指出,法案仍將跟蹤騷擾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範圍,且保護令申請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令人遺憾。
跟蹤騷擾防制法今天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跟蹤騷擾有8種樣態,包括盯梢、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勵馨基金會、蘭馨婦幼中心、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等團體今天發表聯合聲明感謝之前提出的跟騷法部分訴求有被採納,包括「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防治推動小組」、「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等。
不過,婦團指出,仍有部分重要關鍵內容被行政與立法單位忽視,像是法案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令人感到遺憾。
婦團呼籲,就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主管機關應明確定義其行為範圍,應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應僅限於動機判斷,而須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傷害,並徹底檢討其與「性騷三法」定義相異性,避免定義失於狹義,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
另外,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的缺口,婦團認為,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時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2年內,檢討因這些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跟騷法修正方向。
婦團也說,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規劃、研擬跟騷法施行後相關施行規範、細節與配套措施,配置應有的資源與人力,以讓跟騷法能有效施行,而行政機關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跟騷法有效施行。
婦團也呼籲,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積極規劃展開教育訓練,並廣為宣導跟蹤騷擾防治觀念與措施,促進社會大眾認識,提升社會整體防治效能。(編輯:陳政偉)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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