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權移轉國有敗訴 中投、欣裕台將提行政救濟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2日電)黨產會日前對國民黨做出處分,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主張為原處分利害關係人,提撤銷訴訟,法院21日判決駁回,中投及欣裕台今天發出聲明表示,將提起行政救濟。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年前對國民黨做出處分,其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中投及欣裕台主張為原處分利害關係人,提撤銷訴訟,法院21日認定兩公司非受處分人、不適格,判決駁回。
中投及欣裕台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出,兩公司民國105年12月因黨產會逕於短短一個月內連續作成兩件行政處分,違法認定兩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命國民黨於30天內移轉股權,使兩公司受禁止處分財產、配合移轉國有、變更為國營事業等法律效果所拘束,黨產會命國民黨移轉股權行政處分的執行,還產生移轉中投公司的各子、孫公司為國有的效果,使中投公司就子、孫公司的營運策略、處分或解散與否,全受主管機關控制的法律效果,因此兩家公司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移轉行政處分,本件訴訟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存在,並無當事人不適格情形。
中投及欣裕台表示,本件訴訟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5年,兩家公司從未被通知出庭行使訴訟權利,遽料21日傍晚委任律師收到法院電話通知,訴訟已遭判決敗訴,詳細內容要自行上網查閱法院新聞稿,這種用突襲性「電話宣判」相關的程序不正義行為,兩家公司深感錯愕,無法接受。
中投及欣裕台指出,中投及欣裕台公司所起訴事實的法律理由,在起訴狀中充分完整說明,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件訴訟於105年12月所作成的105年停字第125、127號准予停止執行行政處分裁定中,也充分肯認兩家公司就本件訴訟顯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存在,承認具當事人適格並依法裁定在案,兩家公司不知同一法院前後為何會作出落差如此大的見解。
中投及欣裕台表示,基於憲法賦予人民訴訟權利的保障,法院更不宜在5年內都未通知兩家公司出庭充分陳述,即遽而作出嚴重損及兩當事人權益的判決,即便要落實所謂「轉型正義」,也不應犧牲人民的程序正義,因此在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行使救濟權利。(編輯:蘇志宗)1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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