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肇事逃逸致人傷害最重判5年
2021/5/19 18:20(2022/3/22 17:03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司法官大法官會議前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此外,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應自解釋公布日2年內失效。
對此,行政院會今年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相關修正草案,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而這次的修法重點包括,駕車發生事故逃逸,應區分肇事責任。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下,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會議主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黃世杰在會中表示,這項條文大家現在不會很滿意,刑法學者也有很多不同意見,但為了趕上大法官解釋的「2年效期」,避免未來審判實務上產生問題,討論過後,先用這個版本進行修正,等未來倘若再修的時候,再做到更好。(編輯:黃國倫)1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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