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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文化部應助文藝工作者加勞保等社會保險

2021/4/30 12:56(5/1 09: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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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30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文獎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權益保障」專章,文化部得輔導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現行勞保等勞工相關保險,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文化部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部分條文。由於修正後不再侷限於獎勵與補助,更兼具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目的,因此名稱由原本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文獎條例)。

此次修法新增「權益保障」專章以保障文藝工作者權益,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自身勞動權益,增訂文化部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內容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濟授權等事項,以保障文藝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因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文化藝術工作者,需透過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才能參加勞工保險,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攸關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工作安全保障,三讀條文規定文化部得輔導職業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現行勞保等勞工相關保險,且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文化部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另外,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若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渡過短期難關,文化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協助,但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是指非因個人經濟困頓及財務週轉不靈所導致的困難或變故。

為擴大公共空間提供文化藝術使用,三讀條文明定文化藝術工作者辦理文化藝術事務需用公有不動產,得由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以出租方式提供,排除國有財產法等相關出租方式限制,並得提供租金優惠或減免。

三讀條文也規定,文化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文化部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參據,並應公告上網。

而為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參據,三讀條文也增訂文化部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的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編輯:黃國倫)1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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