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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推修法 避免公益信託淪富人節稅財團控股工具

2021/4/22 13:58(4/22 16: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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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賴于臻台北2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信託法草案修正,捐助財產不能再以約定方式回流捐助者,避免公益信託淪為富人節稅與財團控股的工具,杜絕「假公益、真避稅」現象。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法務部所提「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指出,台灣是在1994年導入公益信託制度,到2020年止,許可設立的公益信託件數已逾260件,信託資產規模高達新台幣727億元。

蘇貞昌說,信託範圍、公益的目的,有各種各樣的弱勢扶助、老人安養、教育推廣、古蹟維護、文化發展、環境保護及學術研究等領域,都可以說是為了社會公益注入可觀的能量。

他表示,現行法律規定還是有許多空間屬於灰色模糊地帶,原來立法的良法美意,有些竟變成「假公益、真避稅」,其實這根本不是公益信託。如果目的是要用來避稅,政府就要拿出辦法來,所以這次的修法非常有必要,希望能夠讓公益信託真的信託為公益,而不是為避稅。

同時,蘇貞昌請相關主管部會,事權統一,對於相關作為的管制,跟原來的目的要合乎立法本旨,各主管機關能本於此立法良意,有效運作。

有關公益信託的設立許可要件,為釐明現金以外的財產(例如不動產、有價證券)可否充為信託財產,草案明定公益信託設立時的財產類型,原則不受限,但主管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例。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許可。

針對公益信託運作規範,為避免「假公益,真避稅」情形發生,修正草案增訂公益信託辦理公益事務的年度支出,應達一定比率。另為防免公益信託產生控股化的現象,明定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財產總額及持股比率上限。

至於公益信託監督機制,草案除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外,並建立公益信託的資訊揭露制度,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行為的內容、經主管機關備查的書類表冊及補(獎)助、捐贈資料,於資訊網路上公開。

同時,為建立公益信託穩定治理的機制,草案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並明定諮詢委員會的功能,以及諮詢委員的利益迴避、專業人員比率及無給職。

為防免有不正當的利益輸送,草案明定,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同一主管機關監督的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以符公益。

依現行稅制,公益信託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享有租稅優惠。為強化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間的聯繫合作,草案增訂主管機關遇有公益信託的公益支出未達要求、變更信託條款、經撤銷或廢止時,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編輯:林淑媛)1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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