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景觀工程未核對請款資料 監院糾正公路總局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5日電)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3日通過調查報告,針對嘉義縣政府辦理道路景觀改善工程時擅自延長範圍,公路總局並未核對請款資料,且查驗植栽養護時流於形式,糾正公路總局、嘉義縣政府。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3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林盛豐、賴振昌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嘉義縣政府,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公路總局在民國106年12月5日核定「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建設計畫(公路系統)-政策輔導型-縣道168線道路景觀改善工程」,工程經費為新台幣4000萬元,景觀改善路線為縣道168線道路樁號21.4K到26.4K,長度約5公里。
報告指出,嘉義縣政府擅自在規劃設計時,延增為15.4公里並逕行發包,公路總局所轄第五區養護工程處並未核對工程契約等開工請款資料,且對於受補助計畫的抽查比率甚低,抽查件數占總辦理案件數僅約6%,導致工程驗收完竣並撥付工程款合計3462萬餘元,核有違失。
林國明、林盛豐、賴振昌發現,除上述違失之外,嘉義縣政府辦理植栽養護查驗時,是由查驗人員自行開車在內車道慢速進行目視勘查,但查驗過程全無攝影或以文字記錄植栽存活狀況,歷次查驗結果都是合格,查驗機制明顯流於形式,也有不實之虞。
林國明、林盛豐、賴振昌指出,事後嘉義縣政府又沒有詳實核對廠商請款文件資料,導致5組養護資料照片日期不同,但畫面重複等情事,衍生查驗作業不實疑義,顯有違失。
調查報告表示,嘉義縣政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及施工執行過程,許多作業未盡周延,導致灌木類選定都屬於庭園適用樹種,並不適用中央分隔島的易維護植栽,造成後續養護困擾。
報告指出,另因既有植栽移植作業未臻妥適,影響移植存活率,且移植到租用的農業綜合園區後,植栽成為土地所有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資產,徒增責任歸屬問題,允應一併檢討改進。(編輯:蘇志宗)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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