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均判刑1年以上違憲 政院8日討論修法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7日電)目前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均判刑1年以上,且「肇事」定義不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修法,區分傷害程度、行為人有無過失等情形並規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
行政院今天指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此條規定所稱「肇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刑度對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因此修法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就致死、致重傷、致傷,以及行為人對發生事故有無過失等區分情況,規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政院官員舉例,若有人開車不小心碰到一名機車騎士,機車騎士受非常輕微擦傷,最後證明是機車騎士的過失,開車者沒有過失,依現行法律規定,開車者仍要判刑1年以上,很不合理。
官員表示,部分情節輕微者,無過失、輕傷害,也要判刑1年以上,罪刑太重,且不可易科罰金,若未能和解,也不可緩刑,這與民眾情感不太相符。此外,大法官解釋也認定條文內容違憲,要求調整。
官員說,新修正的條文將依照有無過失、傷害輕重或死亡等結果,進行刑度層級化差異處理;對於無過失、造成一般輕傷害者,可能1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夠,但若有過失造成死亡,即維持原條文判刑。
行政院會明天也將討論經濟部所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指出,實務上,水利法對管制範圍內的違法行為處罰,顯然有輕重失衡且不符比例原則情形,屢遭民怨。修法目的是讓處罰更符合比例原則、調整現行罰鍰級距,並針對情節輕微、不影響公共安全、可責難程度較低的行為,在行為人初犯、且願意配合恢復至合法狀態的情況下,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的空間。
政院官員舉例,按照規定,河川區域不可任意種植或畜養動植物,必須申請才能使用,但鄉間民眾不一定懂得申請,養個雞、鴨,罰金依據現行條文為新台幣1萬元起跳,實在太重。
此外,官員說,對於初犯、情節輕微,且已回復原狀、拆除、清除等的行為人,糾正即可,不一定要罰,但修法不是鼓勵大家違法,而是讓違法行為與處罰效果相當。(編輯:陳韻聿)1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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