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提修法 公務人員提繳退撫基金免稅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人員退撫法、政務人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修法通過後,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將不用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計從民國111年1月1日起實施。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簡稱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簡稱政務人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使軍公教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退撫法計修正重點,包括公務人員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用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訂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草案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
考試院指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應自108年8月23日解釋公布日失效,因此刪除該款規定,並溯自108年8月23日施行。
政務人員退撫條例部分,考試院表示,有關增訂政務人員自提離職儲金不併入薪資課稅,及溯自108年8月23日刪除再任私校停發月退職酬勞金等規定,都是與公務人員作一致性處理。
此外,因政務人員採離職儲金制,因此沒有像公務人員退撫法有關依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月退休金的規定;部分政務人員依原規定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其金額調整是依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現行規定,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方式及比率一致,因此無須另作修正。
考試院表示,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撥繳的退撫費用及退撫給與課稅,是採「繳稅在前,免稅在後」,因應這次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將課稅機制改為「免稅在前,繳稅在後」,對於已退休及現職公務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已依原規定課稅的年資,仍應保障該年資所計得退撫給與金額全部免稅的權益,所以將另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為準據。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退撫法修正草案將在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則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編輯:蘇志宗)11002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