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權會有組織法明定員額 無矮化之虞
2020/12/31 18:53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1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符合廣義機關,雖設置在監察院內,並無礙於其獨立性,且定有組織法、明定員額,專屬職權在於保障及促進人權,「並無矮化之虞」。
近日媒體報導,「國家人權委員會」被矮化為監察院的「特種委員會」。監察院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人權會符合廣義機關,具獨立性,向來都是監察院主張,至今未曾經變更,「並無矮化之虞」。
監察院說,國家人權委員會定有組織法,並明定員額及專屬職權,且組織法明定其設置目的,在於保障及促進人權,已屬從事公共事務範疇。經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符合廣義行政機關概念,及巴黎原則獨立性的要求。
監察院表示,目前人權會設置在監察院,並無礙於其獨立性,監察院長陳菊在公私場合已多次宣示;秘書長朱富美在立法院預算審查時,也多次向立法委員強調人權會的獨立性,這個立場至今並無改變。
監察院說,為回應、尊重各方建議及指教,「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21日經人權會全體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撤回。但因尚待院會討論,因此決議通過撤回後,將函請立法院撤回該草案,重新檢視法案內容的妥適性。
監察院表示,深知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的歷程艱辛,負有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建立普世人權價值,與國際人權接軌等職責,未來將持續努力,並與立法機關溝通,爭取各界支持。(編輯:林興盟)1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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