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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未來滿18歲可發起遊行選工會理監事

2020/12/29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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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行政院及朝野立委就集會遊行法、工會法等提案修正,將提及「年齡」規定的文字改為「成年」或「未成年」;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處理,在場立委無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例如,原集會遊行法規定,「未滿20歲者」不得成為應經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三讀通過條文改為「未成年」;換句話說,未來年滿18歲可發起集會、遊行。

立法院會25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行政院及朝野立委盤點相關法律並提案修法,主要修法方向為,將條文中涉及「年齡」規定的文字,改為成年或未成年。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相關提案,三讀修正通過25部法律案,包括原工會法第19條第1項條文規定,工會會員年滿20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的理事、監事;三讀通過條文為,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的理事、監事。

此外,原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規定,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條件,其中一個是「未滿20歲或逾70歲」,三讀通過條文改為「未成年或逾70歲」;原證券交易法第54條第1項條文規定,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的業務人員,應「年滿20歲」,三讀通過條文改為「成年」。

針對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條文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20歲,三讀通過條文將「年滿20歲」改成「應為成年」。

至於原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的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發起人須「年滿20歲」,三讀通過條文改為須為「成年」。(編輯:黃國倫)1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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