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 應由監察法規定
2020/11/16 13:15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1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依立法院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時的附帶決議,應先將監察法修正後送交審查,經朝野協商後,草案將另擇期審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柯建銘指出,立法院在去年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等3案時有做出附帶決議,即監察院應在半年內修正監察法後,送到立院審議,但今天審查的卻是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柯建銘認為,基於五院之間互相尊重的原則,監察院應退回職權行使法草案,優先將監察法修正後送到立法院審議。
柯建銘表示,在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明訂監察院可以設立特種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就屬於特種委員會之一,此外,人權委員會只有10人,並都具有監察委員的身份,他不認為要為這10個人另外設立一個職權行使法,監察委員的相關職權行使規定在監察法之中即可。
柯建銘說,雖然有點打臉監察院,但持平而言,如果朝野都認同應該遵循立法院當初的決議,就不該繼續詢答,因為在錯誤的法上面討論並沒有用。
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替監察院緩頰,指出監察院將職權行使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沒有自行規定,是對立法院的尊重,應該要予以肯定。
經過朝野協商後,李貴敏宣布今天議程所列事項另擇期審查後散會。(編輯:蘇龍麒)1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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