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火頻傳 消防設備人員管理擬提升法律位階
(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11日電)錢櫃大火燒出消防安全漏洞,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將消防設備人員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使得執業。
1995年衛爾康西餐廳大火,喚起政府對消防專業分工的重視,1999年立委和相關團體推動消防設備人員專法,盼比照建築師、律師等職業,針對消防設備師、士訂定管理規範,不過,草案至今仍未三讀通過。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內政部所提「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指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除將消防設備人員的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草案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使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其性能維護良否,是建築物消防安全重要的一環,現行是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但是,消防設備人員的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人員管理事宜,仍須訂定專法規範。
內政部指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包括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或受聘於公司等專業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應檢修場所等,都可執業。
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領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而執業的區域,可及於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
由於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尚無需申請執業執照,草案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2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編輯:謝佳珍)1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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