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間測速異常 綠委提案儀器經檢定才能執法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台61線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日前異常,引發執法爭議。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指出,區間速率偵測儀器非屬法定度量衡器材,沒有公允的標準把關恐有誤差,因此提案,儀器須經檢定通過後,才能為執法設備。
江永昌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在22日立法院會報告事項中一讀,交付交通委員會審查。
江永昌表示,日前台61線洋厝到伸港路段區間測速系統異常,撤銷從109年3月2日起共3627張罰單,未繳罰款的民眾不用繳款、已繳罰款的民眾,監理單位會通知退費。
江永昌在提案說明中指出,車禍事故頻傳,超速是導致死傷車禍的主因,而實施區間測速除可抑制瞬間超速行為外,還能減少車輛間行駛速度的差異,達到控制車行速度趨於穩定的效果,以防範因超速引發的交通事故,為維護道路安全並進行速度管理,確實有必要實施區間測速。
江永昌說,為釐清區間測速系統異常發生原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曾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就區間平均速率的科學儀器,有關「電腦時間」部分,是否需列為法定度量衡器檢驗,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非屬法定度量衡器,也非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因此無須辦理檢定為由,回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江永昌表示,區間速率偵測儀器有關「電腦時間」部分,如果非屬法定度量衡器材,是由安裝設備的廠商或第三方檢查校對儀器時,將使區間平均速率的科學儀器或系統校正沒有一套公允的標準把關,有「球員兼裁判」疑慮,導致執法時可能會因不同設備、系統、儀器而有所誤差,導致不同的執法結果。
江永昌說,為避免掛一漏萬,應將區間平均速率的科學儀器,規定應通過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為執法設備,較為妥適。
江永昌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用於區間平均速率的科學儀器應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檢定及檢查通過後,才能為執法設備。(編輯:楊凱翔)1090523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