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監委任監試委員彰顯國家考試公信力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1日電)監察委員是否繼續擔任監試委員,考試院、監察院意見不同。考選部今天表示,監委依法執行監試工作彰顯國考的憲定位階,監督他律的意涵無可替代,為最妥適的設計,其公信力也為大法官會議所認可。
民進黨立委提案廢止監試法,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為維護考試公信力,考試院認為宜修不宜廢。而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則指出,監試工作非憲法所定的監委職權,不宜由監委擔任,但監試法廢止或修正,尊重立法院及考試院的職權。
考試院今天上午舉行院會,考選部在院會中報告指出,李繼玄及傅孟融等人已在13日召開協商會議,就「監試制度的調整方向及原則」及「監試委員的遴派相關議題」進行意見交換,兩院均認同監試制度有存在必要,但對監試委員是否續由監委擔任,意見不盡相同。
對此,考選部表示,監委繼續擔任監試委員應屬最為妥適,監試制度的設計,不僅符合憲政權力運作及外部監督功能,而國家考試長久以來所建立的公平公正公開形象,深獲各界肯定與人民信賴,實與監委擔任監試委員有高度正向關聯。
對於監試工作並非監察院憲定職權,考選部指出,台灣為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在憲法與國家權力結構尚未調整前,監委擔任監試工作並無違憲之虞,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國家人權保障維護也非監院的憲定職權,而是透過法律創設。監試法也是透過立法程序制定,明定監試委員由監委擔任。
另外,考選部表示,監試工作由監察委員負責,其公信力也為大法官會議所認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考試機關依法舉行的考試,由監察院派監委監試,如發現有舞弊情事,均由監試人員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考選部指出,監委依法執行監試工作已行之有年且無窒礙,不僅彰顯國家考試獨特的憲定位階,隱含監察權的公信力表徵與監督他律的意涵也非任何機關、職務或他人所能替代。按現行國家體制,於憲法規範與權力分立之架構沒有更動前,由監委擔任監試任務,為最適切的設計。(編輯:林興盟)1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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