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行政程序法 放寬新證據適用範圍
2020/5/18 15:05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且明定發現「新證據」範圍,規定新證據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擬具「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是在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果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或是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等情形,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
根據民眾黨團提案指出,現行實務適用此規定時,認為「發現新證據」應限縮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已存在,但未經斟酌」的範圍,並不包括「作成行政處分後始發現的證據」。
民眾黨團認為,為加強對人民權利的保護,確保行政的合法性,凡是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行政處分作成事實基礎的證據,皆應屬於「發現新證據」的適用範圍,因此這當然應包括「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也能確保人民權利的實現。
民眾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是在現行條文中增訂第3項,規定新證據的定義為,「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贊同民眾黨團的提案,並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在民國104年2月的修法狀況為例進行說明,例如當時修法新增的規定為,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以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
本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無異議通過,審查完竣,召委李貴敏裁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編輯:林興盟)1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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