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口罵人比打人刑責重 監委盼公然侮辱除罪化
2019/9/20 13:17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0日電)日前兩名男子互控傷害、公然侮辱,法院判決「動口」男子30天拘役,「動手」的男子10天拘役,監察委員今天表示,現行公然侮辱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有違憲疑慮,應考慮除罪並納入民事求償體系。
日前兩名男子因停車發生糾紛,互相控告傷害及公然侮辱,事後法院判決動口罵人的男子30天拘役;動手打人的男子則處10天拘役,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申請自動調查,並在上午召開記者會。
陳師孟表示,雖然這是小案,但牽涉公然侮辱與傷害罪的對立。公然侮辱判了30天,傷害罪10天,導致動口比動手的刑責多了3倍,對於法院的判決,監委能尊重就尊重,但他對此有疑慮;高涌誠也說,這樣的判決會給民眾感覺「動口不如動手」。
高涌誠指出,「侮辱」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院的判決並無具體客觀判決標準。民國106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曾對妨害名譽罪除罪化進行討論,會議認為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因此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所造成的損害。
高涌誠表示,這項調查報告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後,接下來將移請監察院院會討論,可能還有不同意見,但希望在事前先聽取各界意見。(編輯:林興盟)1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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