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不支持廠商分級制度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9日電)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規定廠商分級制度,學者揭仲今天建議,國防部該做的不是「分類分級」,而是應計畫性釋出訂單,透過防止低價搶標,讓績優廠商可有計畫、持續接單。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天邀請專家學者出席「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明天及11日將繼續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其中第2章第4條規定,應依國防產業專長領域實施級別評鑑,分為甲級、乙級、丙級,評鑑範圍包括規模經驗、經濟與社會貢獻、產學研合作與國外廠商工合績效、誠信等,也會不定期進行安全查核。
參與公聽會的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揭仲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條例的重點主要有2項。分別是授權國防部將軍品分級,並作為鬆綁現行「政府採購法」中,未考慮國防採購特殊性所造成限制的依據。
其次則是授權國防部將國防產業相關廠商「分類分級」,作為廠商接受獎勵、是否優先被採購、接受政府優惠與協助,與被國防部指定擔任研發商的標準。
揭仲認為,讓部分列管軍品可採用限制性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而不是採最低價者得標,算是合理,但應加入配套措施,例如應於招標前半年至一年公告的規定,以兼顧公平競爭的要求。
廠商分級的部分,揭仲認為,廠商分類分級的結果,對廠商參與國防採購成敗影響很大,還涉及將公務預算以補助或捐助名義給廠商,或將技術移轉給廠商等行為。
但草案卻將申請條件、專長領域類別、級別評鑑基準與程序、證明效期等,全部授權行政部門,有鑒於影響程度,應以法律明定,例如在草案中立專章或另外訂定法律。
揭仲最後認為,國防部該做的不是「廠商分類分級」,而是計畫性的釋出訂單,並搭配條例所賦予「限制性招標」與「選擇性招標」等方式,讓績優廠商可以在合理的競爭環境下,有計畫、持續的接單。
他以造船業為例,若規劃某幾年海軍要造巡防艦、海巡某幾年要造巡邏艦與巡邏艇,各造船業者就能以此擬定策略,甚至提前做好財務規劃。因為若海軍、海巡同時丟出造艦規劃,業者只能擴充產能、人力以便接單,但造完後卻又好幾年沒訂單,可是維持產線及人力,都需要財源。而美國海軍造艦主要有2大船廠,大致2家船廠每2年會有一個造新艦或大修的訂單。
去年5月在高雄舉辦的「台美國防產業論壇」,造船公會理事長韓碧祥就曾公開認為,政府推動國防造船政策卻缺乏長期計畫,讓造船業「不是撐死就是餓死」,盼政府正視此問題,好好保護產業。(編輯:林興盟)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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