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兒虐 立院法制局:應落實通報及時救助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0日電)立法院法制局分析預防兒虐事件指出,通報制度是兒少法的重要制度設計,法律對於兒虐或疑似兒虐已對相關人員課以通報義務,目前面臨的是執行層面是否落實的問題。
法制局檢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內容與精神,最近完成「預防兒童虐待事件對策之研析」報告。
在報告中,法制局引述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截至2018年12月28日的統計資料顯示,2017年通報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有4135人,2018年前3季也有3046人。觀察近10年來,2012年通報人數1萬9174人是最高時期。
統計資料顯示,以2017年統計為例,受虐類型以身心虐待最多,不當管教次之;施虐者以缺乏親職教育知識者最多,情緒不穩定者次之。處遇類型上,家庭維繫最多,家庭重整,也就是強制安置與委託安置次之。
法制局研究,有關兒童與兒虐的定義與類型,現行兒少法第2條所稱兒童,是指未滿12歲之人。同法並未對虐待加以定義,從法條用語文義觀察,應該泛指身心虐待。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資料中,兒虐類型包括遺棄、身心虐待、不當管教與目睹家暴。其中身心虐待又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與疏忽等類型。
法制局在報告中提醒,通報制度是兒少法的重要制度設計,主要在洞燭機先,進而達到及時救助目的。通報制度是兒少法的既有設計,法律對於「兒虐」或「疑似兒虐」已對相關人員課以通報義務,目前面臨的是執行層面是否落實的問題。
如何預防兒虐事件發生,立法院法制局提出研究建議,包括增訂「積極鼓勵性質的通報制度」。現行法中所規定之通報,屬於消極強制性質的通報,若未盡到通報義務,負有通報責任者將受到行政處罰。但鼓勵社會發揮道德勇氣,積極鼓勵性質的通報制度,會是較好的方式。另外, 「吹哨者制度」的增設也相形重要。
法制局研究指出,許多兒虐行為發生的場域是在特定機構內,例如托護、教育、安親等機構,由於受虐對象屬年齡弱勢,若再加上機構內部人員故意無視或隱匿,往往導致兒虐行為不容易被發現,防治之道唯有賴內部人主動舉發。(編輯:李信寬)10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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