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修法3項爭點 朝野無共識待協商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兒虐修法提高刑責部分,朝野立委對於被害者年齡、最高刑度及凌虐定義等3項爭點沒有共識,保留待協商。
司委會召委周春米裁示,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牽涉到兒虐議題的刑法第286條修法,主要有3項爭點,包括被害者年齡、最高刑度及凌虐定義。現行規定,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沈智慧表示,保護年齡該調高到「18歲」以下,凌虐致死當然要判「死刑」。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司法實務上一般不會用到刑法第286條,這不是刑度的問題而已,而是「凌虐」這個詞很難定義,應加以釐清。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也說,法界對於凌虐的定義是要長時間且持續性的行為,但很多兒童並非長時間且持續被毆打,就不構成此要件,應該要放寬凌虐兒童的定義。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主張,保護對象要擴大到18歲,才能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所謂凌虐的概念是要經常反覆實施,他個人不以為然,也不知道這樣的解釋從何而來。
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說,大部分刑法分則內針對兒童的年齡設計規範是16歲,而且根據衛生福利部提供的重大兒虐事件數據,民國106年至107年,發生在15歲到18歲的案件數為零,大部分是發生在15歲以下,因此沒有更動原先條文所設計的16歲。
至於凌虐的定義,王俊力指出,一般人會認為是非人道待遇,有積極性、消極性行為,法條文字上沒有限於長期性行為。
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表示,凌虐是持續性而非連續性的行為,也與偶然毆打成傷是不同的,假設凌虐而受傷,實務見解會認為有法規競合狀況。
兒虐修法另一個爭點在於,立委的提案版本中,有人認為凌虐致死最高刑度應到死刑,而行政院、司法院的版本最重為無期徒刑。
王俊力說,凌虐兒童致死是嚴重的事情,但就犯意而言,一開始非殺人犯意,只是後來產生致死結果,這跟殺人罪有所區別。
關於刑法第286條修法部分,召委周春米裁示保留送協商,也建議法務部持續跟相關提案委員溝通。
至於刑法第276條、第284條中規範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條文,行政院、司法院這次提案修法刪除。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此部分由於朝野立委並無共識,召委裁示保留送協商。(編輯:楊凱翔)1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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