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擴大軍法官考選來源
2018/12/27 17:52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軍法官任用資格,擴大到律師、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等考試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下午初審通過軍事審判法(軍審法)第11條、第45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
軍審法第45條修正草案,將原條文的「聾啞」用語修正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避免涉嫌歧視。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考量軍法官為軍法體系主幹,為能因應日益龐雜的國防法務,有維持軍法官一定員額的必要,因此需要擴大考選來源、放寬任用條件,補充軍法官人力投入國防法務團隊,並儲備戰時偵審職能。
軍審法第11條現行規定,軍法官任用資格之一,要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3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初審條文修正為,經律師考試、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並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至於人員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與受國防專業訓練的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國防部訂之。
會議並通過附帶決議,國防部應自行編列預算,全額負擔請辦軍法官考試的成本費用,本案提報院會討論。
此外,會議初審也通過軍官、士官調職規定,條文也修正為經國軍所屬醫院鑑定久病不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編輯:黃國倫)1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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