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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 政府得設台語專屬頻道

2018/12/2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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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尊重各語言的多元性、平等發展及傳承延續,本法制定後政府得設台語專屬頻道。

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的精神,促進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黃國書、許智傑、張廖萬堅、吳思瑤,還有時代力量黨團各提出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版本,最後主要依照行政院版本條文並經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通過。

文化部長鄭麗君先前列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本法草案時指出,整部國家語言發展法,就是基於「語言不是只有溝通工具,它也是歷史文化的媒介」的理念而推動。

三讀通過的國家語言發展法定義「國家語言」範疇是指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國家語言發展法明訂,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的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政府捐助從事傳播的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各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國家語言發展事務;對於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

本法也規範,保障學齡前幼兒教育學習國家語言機會;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國家語言發展法並規範,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但需經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列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這部分將等到12年國教108年新課綱開始實施後3年後正式上路。

經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落實語言平等相關規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明訂,國民參與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的國家語言。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的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

本法也規範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的通譯服務,也得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言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管碧玲、劉世芳、吳思瑤、吳焜裕等人強調,國家語言發展法完成立法是歷史性的一刻,是文化平權,也是基本人權,讓台灣真正成為一個民主多元的社會。管碧玲說,「電視台語台設立,終有法源依據」,期盼獲得支持。

文化部評估,這項立法符合聯合國公布「文化多樣性宣言」、「世界語言權利宣言」、「文化多樣性公約」與「世界母語日」等國際趨勢,也賦予台灣各固有族群的自然語言(含台灣手語)法制地位,尊重多元語言及文化發展、落實文化平權,並針對語言急速流逝的危急狀況,復振各本土族群語言,營造國家語言的生活環境,提升各族群語言使用機會,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的實質內涵。(編輯:李信寬)1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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