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陳朝龍案判決違法 監委:未逾越監察權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0日電)高等法院說,監察院對於前立委陳朝龍被控賄選案的調查報告,對審判核心多所指摘,逾越法定職權。監委高涌誠今天表示,並未逾越監察權行使範圍,司法院應妥適要求司法判決品質。
監委高涌誠、趙永清據訴,陳朝龍於競選第7屆立法委員期間,遭檢舉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涉嫌賄選,案經最高法院發回3次更審,最終仍為有罪判決確定,但判決並未有具體事證佐證其與實際行為人共謀賄選,疑違反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因此提出調查報告。
調查意見指出,台灣高等法院未能正面、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且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而屬有罪推定,有判決違背法令情形。
高涌誠、趙永清今天聲明指出,陳訴人是案件當事人陳朝龍,並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訴案件的辯護人非僅律師林永頌一人,此案由高涌誠及趙永清共同調查,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8條規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前執行長高涌誠調查本案並無應迴避事由,於法並無不符。況且高涌誠前有多次就所涉陳訴案件或調查報告,主動揭露利害關係與自行迴避,始終嚴守分際,外界不應妄加議論。
監委指出,調查報告是依數十年來監察院對於「已確定」判決進行調查程序規定,調閱案卷、研究並出具調查意見,並非彈劾或糾正案,並無改變判決法律上效力。此案處理辦法是建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如司法機關不認同或不願參採調查報告意見、自我糾錯,亦不發生推翻原判決效力,這豈是所謂干預審判核心事項,何況依監察法施行細則,對於「未確定」的偵查或審判中案件,如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時,監委得進行調查,並無定讞判決不可進行調查、提出調查報告的道理。
監委說,針對已確定的司法判決,提出不涉及彈劾的調查報告,就像學術界的判決評釋,須接受社會公評,法院如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自應與調查報告併受社會各界檢視,而非反對他人就原判決提出意見。
監委表示,司法判決的品質應受外界評論與監督,司法院雖稱司法判決品質的要求有賴審級救濟,但經由監察院提出諸多冤案平反,證明審級救濟並非唯一有效的監督機制。
監委說,監察院每年收受數千件對於法官判決不服的陳情案,顯見司法院對於法官品質的要求不符人民期待,縱使監察院不就「已確定」判決進行調查提出意見,司法院也應自行研議機制妥適要求司法判決品質。(編輯:張均懋)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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