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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勞動事件法草案 設勞動法庭仍有歧見

2018/10/1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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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8日電)立法院今天審查勞動事件法草案,對於工會與會員或工會會員之間權利義務所生的民事爭議,例如工會會員除名事項,是否入法規範與勞動專業法庭的設置,仍有爭議先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逐條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民主進步黨立委鍾孔炤等人所提「勞動事件法草案」,勞動專業法庭的設置,朝野立委與司法院仍有不同見解,暫保留。

鍾孔炤的版本主張直轄市設置勞動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勞動法院,不過,鍾孔炤聽完說明後並未堅持。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提議勞動法庭一審應採參審制,由一名職業法官與兩名參審法官組成合議庭。但司法院認為,參審制非常複雜,修法的變動幅度會非常大,還是當成一個將來發展的理想會比較好。

委員會討論有共識的條文包括法案名稱為「勞動事件法」;勞動事件法草案不只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放寬至勞方對勞方也就是工會與會員間或工會會員之間權利義務所生的民事爭議如工會會員除名事項等入法規範,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建議將這款規定刪除,不過,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裁示保留。

勞動事件如果在境外法院如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法院等進行訴訟,對於經濟弱勢的勞工將造成極大負擔,因此明定國際審判管轄權,保障勞工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

共識條文規定,以勞工為原告的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但勞動事件的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為便利勞工起訴與應訴,兼顧法院調查證據的便捷,有效解決勞資爭議,草案採競合管轄方式。司法院說明,勞動事件以起訴時被告的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的勞務提供地定管轄法院;於雇主起訴時,如勞工已離職,並得由勞工最後的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編輯:林興盟)1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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