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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展延效期若明確化 台塑:有助營運

2017/12/1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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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1日電)空污法修正草案中對固定污染源管制訂定統一標準,核發操作許可證至少3年,訂定所謂「台塑」、「台化」條款。台塑企業表示,此舉對核發操作許可予以明確化,有助企業營運管理。

為排除投資不確定性,空污法修正內容希望明訂電廠許可證展延至少3年以上、5年以下,且地方政府屆期未做出准駁不必停工。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今天中午與民進黨立委凝聚共識,預計提交週四的行政院會拍板。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地方政府核發展延操作許可證標準不一,逕相加碼削減排放量,成為企業不確定的投資障礙。這次修法統一展延許可審查原則,核發展延許可證效期至少給3年,展延未准駁前,企業可不停爐,訂定所謂「台塑」、「台化」條款。

台塑企業總管理處總經理林善志表示,此舉對核發操作許可予以明確化,每核發一次操作許可至少有3年的期限,企業對污染源的控制,以及營運管理等都會非常明確,何時該排定停車、定檢等都有一定的時程,而非任由地方政府各自訂定難以捉摸的時間和期限。

台塑石化總經理暨麥寮汽電總經理曹明表示,其實原本地方政府核發展延固定污染源的操作許可的期限就是3到5年,這次樂見空污法修法回歸法治面,讓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換約期更明確,而非隨著各縣市各自訂定標準,造成企業投資的不確定性。1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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