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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一審無罪二審改有罪得上訴三審

2017/11/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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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針對二審定讞的輕罪,若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都能再提起上訴。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周春米提案指出,依現行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不得上訴三審法院,以緩和終審法院的案件負擔。

周春米說,每年有300位到400位人民,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因二審判決經宣示後即確定,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沒有依循救濟途徑上訴的機會,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規定。因此她提案修法,以符合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的精神。

司法院提案也指出,大法官在7月28日做出的釋字第752號解釋中宣告,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二審定讞的輕罪,只要一審是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二審改為有罪判決者,得提起上訴。1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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