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公涉訟輔助 擬納入告訴與自訴
2017/9/14 20:09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4日電)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因公涉訟輔助範圍,納入提起告訴、自訴、再審、非常上訴,進一步保障公務員權益。
今年6月通過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將原本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改為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的協助。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此提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草案,檢討放寬輔助範圍。
由於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七條已經規定公務人員可以自行延聘律師,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費用,因此,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並未針對延聘律師部分修改條文。
現行規定,涉訟是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為進一步保障公務員權益,保訓會主任秘書廖慧全傍晚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考試院全院審查會通過,將公務員因公提起告訴、自訴、再審、非常上訴都納入涉訟輔助的範圍。
廖慧全說,除加強保障外,這次修改辦法也加重公務員責任,考試院全院審查會通過,若公務員因公涉訟申請輔助,雖然經不起訴處分,但有刑事訟訟法第254條「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的情形,因有不法性與可責性,還是要返還所申請的涉訟輔助費用。
廖慧全說,考試院全院審查會通過「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草案後,將送考試院會確認後,行文行政院會銜發布。106091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