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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罪名不得上訴第三審 監委要查

2017/7/2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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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8日電)監察院今天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定罪名不得上訴第三審,悖離公政公約的公平審判原則,是否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監委王美玉、仉桂美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院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就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等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造成這些案件若於地方法院判無罪,高等法院判有罪時,欠缺最高法院的審級救濟,形成突襲判決。

監察院也說,這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所定「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的公平法院原則相違背。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對此立案調查並指出,相關規定是否有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的保障,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之虞,有進一步深入瞭解的必要。10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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