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測謊鑑定要符程序正義應入法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1日電)監察院今天對測謊鑑定問題提出調查報告,監委仉桂美說,德國法律禁止人格侵犯的測謊,日本也明訂不能自證己罪,國內仍只限於行政命令,測謊要符合程序正義,須拉到法律位階。
總統蔡英文上任後推動司法改革,蔡總統也親任總統府司法改革委員會召集人。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測謊鑑定問題多,到現在仍無統一規範和標準作業流程。
仉桂美指出,德國已經入法,禁止人格侵犯的測謊,日本憲法也規定,不能自證己罪;不自證己罪也明定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此公約也已國內法化,但在落實的時候,國內3個進行測謊的機關卻沒有法的規範,而是各自在各自的行政規範命令裡執行。
仉桂美說,台灣始終沒有去思考測謊的定位是什麼,如果只將測謊當成鑑定技術,這對民主政治是很恐怖的事;測謊使用必須符合程序正義,必須拉到法律位階來具體明定,也因此,她認為,測謊絕對不只是一個鑑定技術,且是一個嚴肅、不能再忽略的問題。
仉桂美指出,包括誰來做鑑定,通常是希望不能球員兼裁判,否則公正性很容易受到質疑;94年曾有法院判決認為測謊是人格權問題,但至今始終沒有動作,對於人權尊重的省思始終無法萌芽。
監委的調查報告指出,測謊具有侵害個人內心自由及意思活動的心理檢查性質,且測謊鑑定技術日趨發展進步,未來不排除使用功能性磁振造影(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等儀器對腦部探測來進行測謊,有違反人性尊嚴疑慮。
調查報告提出意見指出,學者曾經做過統計,有高達7成受測者被認定是說謊,而在被告聲請對自己或關鍵證人測謊時,又無一定判斷準則規定,且測謊機關也受偵查機關指揮,檢察官偵查中命被告測謊,被告一定不敢拒絕;但被告聲請測謊,測謊機關是可以拒絕的,造成被告與檢方武器不平等。
監委指出,若在欠缺物證等直接證據下,採用準確性有爭議的測謊鑑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違反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的主要目的。認為司法院、行政院等主管機關應該就測謊鑑定結果和司法判決進行統計分析,並於相關法令明定囑託測謊鑑定要件、程序等事項。106011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