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三讀 放寬勞資爭議政府扶助範圍

2016/12/30 17:14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放寬政府扶助範圍,未來勞資爭議,勞工除提起訴訟跟仲裁外,對不當勞動行為申請裁決時,亦可獲政府扶助。

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00年修正實施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但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卻僅規定,在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發生時,只有當勞工提起訴訟及仲裁時,政府才會給予適當補助。

為擴大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納入政府扶助範圍,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第6條新增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至4款,有關勞工加入公會或參加爭議行為,遭解僱或減薪等不利待遇而申請裁決時,勞動部得給予適當扶助。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鍾孔炤日前表示,因為裁決事項沒增列到補助,希望除了訴訟跟仲裁外,再加上裁決,這是放寬。他指出,不當裁決的過程中,勞工要舉證,請律師幫忙辯護時較有利,幫勞工把意見完整陳述,不僅可加快裁決委員在判定不當裁決時的速度,也能對勞工多一層保障。

鍾孔炤說,但不當裁決中,有很多法律徵詢或相關資料詢問,要透過專業人士,有些勞工個人無法處理,及調閱相關閱卷資料,透過申請補助經費,勞工有錢聘請律師或專業人士幫忙。

另外,由於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僅7到15人,工作量繁重。因此,此次修法也修正第43條,增列勞動部應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以利裁決處理程序運作更順暢,亦能提升裁決機制品質。

而立法院針對修正第43條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106年起,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修正條文,專案處理勞動部聘用預算員額及編列所需人事費用。1051230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