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三讀 公開收購人需提足夠財力證明

2016/11/18 15:51(11/18 16:03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1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公開收購人須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這樣的改變,讓投資人可以更了解收購狀況,少一份風險。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

賴士葆說,法規對於公開收購防範機制有所不足,台灣公開收購辦法資訊揭露透明度不管深度與廣度均有待加強,其中又以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尤為重要。

賴士葆表示,也因為法規的不足,對投資人來說沒有保障,因此提出修法,要公開收購人應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要證明有實力能夠買得下來。1051118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