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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違法經營旅館民宿可公布名稱

2016/10/21 15:35(10/21 16: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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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民宿業者若擅自擴大營業,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在提案說明中表示,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對無照經營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民宿者,與有照但擅自擴大經營者罰則相同,為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營業;未領取營業營業執照經營旅館業務,處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未領取營業營業執照經營民宿,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對擴大營業部分則沒有規定。

由於現行條文對無照經營觀光旅館及旅館的罰則差距很大,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將「觀光旅館」與「旅館」適用相同罰則。

另外,有照但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新增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民宿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移送停水、停電、封閉、強制拆除。

無照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1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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