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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難民法 戰爭政治迫害皆可申請

2016/7/1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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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難民法草案,明定對於因戰爭、天災或受政治迫害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得申請難民認定。若順利三讀,未來受迫害人士,將可來台尋求政治庇護。

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等人列席,審查行政院及民主進步黨立委尤美女、蕭美琴、蔡易餘等人提出難民法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被迫離開原居住國;或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原居住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者,得申請難民認定。

內政部在接獲難民認定申請後,應先初步審查,再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召開審查會,並在6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條文明定,在審查難民認定案件期間,內政部得對申請人暫予指定居住所或安置,除非有特定情況且通過委員會審查,否則不得強制驅逐出國。若難民申請不予許可時,內政部應以申請人理解的語言文字,做成處分書送給申請人,並載明理由、救濟辦法及受理機關等。

若不予許可認定為難民者,得令其限期出國,若屆期未出國者得強制驅逐;但若是懷胎5個月以上,或罹患特殊疾病遭驅逐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者,得暫緩執行。

因台灣地狹人稠,為避免造成社會沉重負擔,因此對於難民身份之取得,主管機關得擬定數額管制;若有大量難民申請移入時,內政部應邀集外交部、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組成專案小組,並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公處聯繫,研議處置事宜。

條文明定,難民法自公布後1年實施,花敬群表示,內政部在這段期間將盡快規劃審查機制、未來安置處所的設立;外界擔憂大量難民移入的問題,現階段會先用配額方式管控;至於擔憂共諜來台申請難民,內政部已跟大陸委員會溝通,後續會在配套制度中加強管控。1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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