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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童條款公聽 法官:錯誤立法一次殺兩人

2016/4/13 14:49(4/13 15: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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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召開弒童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與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隔空交鋒,錢建榮說,錯誤的立法可能一次殺死兩個人。

遭人砍殺致死的內湖女童「小燈泡」今天告別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召開「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等人提案故意殺害未滿12歲以下兒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則提案增加不得假釋規定,引發討論。

錢建榮出席公聽會的書面資料提及「立法委員這麼想殺人,乾脆刪除刑法第19條,敢不敢」,王育敏對此表達抗議、認為藐視國會、不當發言,要求收回,她說,沒有立委想殺人,希望用字遣詞回歸理性。

隨後發言的錢建榮說,立法院要訂定殺童條款註定是置兒童於死地的凶器,如果哪一天有位精神病患因殺童會判死刑而殺人,請問立委諸公哪一位要負責?

他說,先進國家沒有一個國家立法者規定殺兒童要處比較重的刑,台灣這種詭異的殺童犯多半是精神病患,而且刑法第19條也就是精神病患必減條款,甚至如果搞不清楚狀況還可能判無罪或減輕其刑。

他表示,立委常提到的湯姆熊割喉案、北投殺童案為何沒有判死刑?這兩個案子因符合刑法第19條必減條款,一定要減刑,怎麼能夠判到最高死刑,所以他才會提到如果立委這麼想要殺人的話,拜託刪除刑法第19條規定,這句話絕對不會收回。

他說,湯姆熊割喉案被告曾文欽說「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但真相是曾文欽不是為了吃免費牢飯而殺人,而是為了被判死刑而殺人,想死又怕死,在扭曲思考折磨中,被法官認定有精神病,幾乎達妄想程度的犯罪動機,殺害兒童,以求執行死刑,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他表示,馬政府執行死刑32人中至少有9人就是殺兒童或少年,誰說法官不判死刑,且不到8年來法官已判決42件死刑,他提醒立委應該理性,一條錯誤的立法,不僅不能保護孩子,反而可能一次殺死兩個人。1050413

修法增訂殺童條款 法務部:有研酌之處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召開公聽會討論殺童條款修法案,正反意見並陳,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邦樑說,增訂殺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律有重疊,法制面確實有研酌之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召開「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與會的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等人,對於修法增訂殺童條款持反對立場。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吳盈德等人持正面看法,陳清秀說,殺童案件有從重處罰的必要性與正當性,應可發揮以儆效尤,而維持社會秩序的一般預防效果。

吳盈德建議應從事更嚴格的醫學鑑定。他說,嫌犯被打會說不要打、要求自保,因此不認為嫌犯精神狀況有問題。對於殺童是否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透過立法手段限縮法官的裁量空間,未嘗不可。但他也說,死刑無法遏阻殺童案的發生。

持反對修法論者,陳志祥說,唯一死刑嚇阻不了精神病患殺人,希望立委撤案。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認為,雖想以重刑的方式,防止類似悲劇發生,但以目前司法的現狀,修法所發揮的作用,實屬有限。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邦樑說,殺害兒童現行條文法官本來就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增訂殺童行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特殊的案件,恐限縮法官裁量空間,實務上發生貧病交迫罹患重病的母親殺害罹患重病稚齡子女的案例,如果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限縮法官對具體個案的量刑,是否妥適,值得商榷。1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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