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史實顯示日本竊據釣魚台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27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從日本文件證明日本明治政府明知當時釣魚台是「清國所屬台灣地方島嶼」但仍秘密兼併,且未依國際慣例對外公告,因此稱為「竊據」符合史實。
有民眾近日投書媒體,批評外交部在21世紀的現在還在用古書資料,且認為國際法的「先占」權利,並不以「宣告」為要件。
對此,外交部澄清,事實上各國政府在爭取領土主權時均極重視援引歷史文獻;且對「無主地」的先占,應對外公告。
外交部指出,依據1885年《柏林公約》即規定對「無主地」的先占,應對外公告,而日本深知此一規定,在占領並兼併硫磺島及南鳥島時,均有對外公告,但為何在兼併釣魚台卻未公告?原因是日方心虛,秘密兼併了明知屬於清朝領土釣魚台。
根據學者邵漢儀近年蒐獲日本官方歷史文獻顯示,日本在兼併釣魚台前10年根本沒有如其外務省所稱對釣魚台進行實地調查(因天候不佳未實際登島),且當時(明治18年,1885年)內務大臣山縣有朋與外務大臣井上馨的公文往來,更證明日本明治政府清楚知道釣魚台是「清國所屬台灣地方島嶼」。
外交部強調,日本秘密兼併清朝領土釣魚台,且並未依當時國際慣例對外公告,因此稱「竊據」符合史實,並無不當。
至於投書者認為古書不足為證,但外交部表示,領土取得固須依國際法,但如何取得權利往往仍須依靠歷史文獻加以證明,因為歷史文獻是發現、命名及使用等「先占」要件的重要證據,更何況釣魚台列嶼由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使用,自明朝納入海防系統,並於清朝隨台灣納入中國版圖,並非無主之地,他國不得主張國際法上的「先占」。
外交部補充,國際上對於引用歷史文獻均有前例,例如1962年國際法院「泰柬隆端古寺(Temple of Preah Vihear)案」判決中,泰國及柬埔寨都提出舊地圖證明各自對古寺權利,法院均一一審酌,並據以判決。另日本及越南外務省網站目前均也引用古代文獻等歷史資料證明各自對領土所提主張,可見此為各國國家實踐。
更何況,依據「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概念,應依爭端發生「當時」的法律制度來決定釣魚台列嶼的主權歸屬,而非用「當前」的法律。
此外,投書者提出承盟軍之命占領台灣的蔣介石或中華民國,又如何擁有台灣主權?
對此,外交部說明,1945年後,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並非來自同盟國授權「軍事佔領」,而是依據1943年12月《開羅宣言》、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日本降伏文書》等一系列相互聯結、具國際法效力的法律文件所進行的「收復」失土,並經1952年《中日和約》確認,並不是軍事占領。這是目前國際法學界的通說,包含英國國際法權威克若福教授(James Crawford)在內等著名學者均如此主張。
外交部重申,台澎既已由中華民國收復,釣魚台本為台灣屬島,自然也應回歸。
最後,投書者提到明帝國支配海域僅為離岸40公里,總統馬英九卻執意以「水師巡防區」主張釣魚台主權。但看美國海軍擁有全球的水師防區的事實,豈非承認美軍擁有全球島嶼。
外交部對此說明,明朝將釣魚台納入海防體系,是維護海防安全行使管轄權的最好例證;而美國海軍艦艇航行全球海洋是行使國際海洋法上的自由航行權,並非行使管轄權,這和中華民國海巡船艦巡弋台澎金馬水域實施執法作為完全不同。
據日媒報導,日本政府近日在釣魚台上部署警備專屬部隊,為捍衛釣魚台列嶼主權,外交部表示,政府將堅決捍衛合法合理的權利,期盼社會大眾能支持政府保疆衛土的決心,共同保衛台灣的釣魚台列嶼。10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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