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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8點主張 重申南海議題立場

2015/7/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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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7日電)外交部今天重申,中華民國擁有並有效管理南海諸島,有關太平島及南海其它島礁與海域,未經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協商同意,對中華民國不具效力,均不予承認。

針對近期備受國際社會關注的南海議題,中華民國外交部今天以8點主張重申立場。

首先,外交部表示,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對4群島及其海域享有國際法上權利,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主張或占據,中華民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

其次,南海諸島由中華民國最早發現、命名、使用並納入領土版圖,日本於民國27年(1938年)至民國28年(1939年)非法占據東沙、西沙與南沙諸群島,並於民國28年(1939年)3月30日以台灣總督府第122號告示將「新南群島」(即南沙群島部分島嶼)納入台灣總督府管轄,編入高雄州高雄市。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政府在民國35年(1946年)間收復東沙、西沙及南沙諸島,除於主要島嶼上設立石碑並派軍駐守外,另在民國36年(1947年)12月公布新定南海諸島名稱及「南海諸島位置圖」,明示中華民國領土及海域範圍。

此外,民國41年(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及同日簽署「中日和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已確認原由日本占領的南海島礁均應回歸中華民國,其後數十年間,中華民國擁有並有效管理南海諸島的事實被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所承認。

外交部第3點主張是在民國45年(1956年),中華民國派軍駐守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約0.5平方公里)自然生成的太平島,並於同年在該島設置南沙守備區。民國79年(1990年)2月,中華民國行政院核定由高雄市政府代管太平島,行政管轄屬高雄市旗津區。

過去60年間,中華民國軍民充分利用及開發太平島上天然資源,以便駐留該島完成其各自任務。島上除有出產地下水水井及天然植被外,也蘊含磷礦及漁業資源,島上駐守人員更在該島種植蔬果及豢養家禽家畜,以應生活所需。而為滿足其信仰需求,當地駐守人員亦於民國48年(1959年)興建觀音堂,奉祀觀世音菩薩。

因此,無論自法律、經濟及地理角度而言,太平島不僅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要件,並能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絕非岩礁。中華民國堅決捍衛太平島為一島嶼的事實,任何國家企圖對此加以否定主張,均無法減損太平島島嶼地位及其得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享有海洋權利。

第4點主張是自民國97年(2008年)迄今,中華民國政府積極推動南海和平用途,已獲致豐碩成果,為區域和平及穩定做出重要貢獻,重點包括民國99年(2010年)7月,內政部正式啟用「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管理站,執行「東沙國際海洋研究站計畫」,推動東沙成為國際海洋研究重鎮。

另經濟部在民國100年(2011年)陸續劃設東沙島周邊與南沙太平島礦區,並初步完成地質探勘及海域科學調查工作、從民國100年(2011年)起,國防部與海岸巡防署分別辦理「南沙研習營」與「東沙體驗營」,以強化青年學子對南沙群島重要性之認知、自民國102年(2013年)11月起,由交通部、國防部與海巡署共同執行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

其餘例子尚包括,民國102年12月,交通部建置完成南沙太平島通信網路,便捷國際人道援助之聯繫與緊急通信服務、民國103年(2014年)12月,南沙太平島第二期太陽能光電設備啟用,與民國100年建設完成之第一期太陽能光電系統併聯運轉後,每年可供應16%之用電並減少排碳量約128公噸,打造太平島為低碳島。

外交部第5點主張,中華民國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雖於1971年失去代表權,但正式國名Republic of China 仍留存於「聯合國憲章」第23條及第110條,且歷年均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規定和平解決爭端及航行與飛越自由原則。中華民國堅守太平島等島嶼多年,從未為此與他國發生軍事衝突,也未妨礙各國在該海、空域航行及飛越自由。

第6點主張,中華民國政府呼籲南海周邊各國尊重「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原則與精神,自我克制,維持南海區域和平穩定現狀,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情勢單邊措施。

第7點主張則是中華民國政府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基本原則,願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和平與穩定,並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

最後,外交部第8點主張,任何有關太平島及其他南海島礁與海域安排或協議,若未經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協商並同意,對中華民國均不具任何效力,中華民國政府也均不予承認。1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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