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長照機構轉型設期限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戴雅真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訂於公布後2年施行,明定現行提供服務的長照機構要在新法施行5年內依法申請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若未完成,不能提供服務。
長照法三讀立法,確立長照制度法源,整合長照服務體系,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並拓展偏鄉服務體系,新法公布後2年施行,以現有台灣有76萬失能人口計算,預估有76萬失能者及其家庭受惠。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需要,所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除失能者,也將家庭照顧者、個人看護者納入服務體系。
三讀條文明定,長照機構依服務內容,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服務類。
有關長照機關管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長照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長照服務機關,應於長照法施行後5年內依長照法規定,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換發;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長照法完成三讀並經公告後2年上路,中央主管機關將在2年內完成相關子法、規範建立,並輔導長照人員接受訓練,新法施行2年後未接受訓練者將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國民黨籍立委陳淑慧今天在國是論壇表示,推動長照刻不容緩,台灣人口老化問題越來越嚴重,10年後,老年人口將到達20%。國內長期照護制度遲遲無法建立,屢屢發生照護久病雙親疲憊,被迫以極端方式尋求解脫的悲劇。10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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