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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古蹟 文化部研議加重刑責

2015/5/1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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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4日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施國隆今天說,研議加重毀壞古蹟罰則,朝向將刑責加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提高罰金金額和行政罰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舉行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副教授李建緯表示,毀壞古蹟罰金太少,建議提高罰則。

現行文資法明定,有違反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等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施國隆說,確實有需要加重刑責,目前研議朝向將刑責加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提高到2000萬元等,還在討論研究。

行政院版文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形文化資產指古蹟及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

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教授林崇熙說,分類太複雜,有形文化資產建議分成文化紀念物、歷史紀念物、藝術紀念物及科學紀念物。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助理教授黃舒楣表示,有形文化資產建議分為紀念物、建築群和歷史場所,底下再細分就好,或許可解決分類混亂問題。10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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