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初審飼料法 罰責更嚴

2014/10/16 15:43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6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加強嚇阻效力,對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危害人體或違法添加物,將加重罰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保基表示,修法包括新增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資料庫,彙整、管理已辦理登記的業者、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等,可藉此管理飼料是否流用至其他領域;由於尚待行政院版本條文,這條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陳保基說,修法後,飼料、飼料添加物改採正面表列,除了對於飼料品目的公告和檢驗,有比較清楚的規定,也對添加物或飼料原料來源進行釐清,修法後罰責也提得很高。

初審條文明訂,查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所含的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或含有依其他法規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物質;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將他人合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的產品抽換或摻雜,應廢止有關登記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違反規定,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的最高額時,得處該事業違法期間銷售金額最高10倍以下罰鍰。

至於修法是否適用頂新製油案?陳保基說,頂新不是飼料廠,因此不適用。至於溯及既往,法務部曾說基於公共利益可考量溯及既往,但還是要確認是否可以追溯。103101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