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福利機構評鑑辦法預告修正 丙等以下禁新收案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近日預告修正,針對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參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規定,將不得新收兒童及少年。(中央社檔案照片)](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800/20250214/1200x675_711211409478.jpg)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14日電)社會及家庭署近日預告修正「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針對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參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規定,將不得新收兒童及少年。
衛福部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告訴中央社記者,此項修正預告已於6日發布,對於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周道君說明,過往針對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僅規定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補助1年,且應於評鑑結果公布3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9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
周道君指出,考量現今兒少安置作業與30年前不同,不再是家裡有經濟問題就可洽詢機構進行安置,現在若家裡反映有如果不能養育狀況,一定會經過政府評估才進行安置,因此認為若機構照顧品質有顧慮,就不適合再新收個案。
因此,參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規定,增訂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將不得新收兒童及少年。周道君說明,丙等機構得待複評通過、轉為乙等之後,才能再新收個案,至於原服務個案,則持續服務;丁等則依原規定,要準備退場。
此外,修正條文也將評鑑以每3年1次為原則,改為以每4年1次為原則。周道君指出,針對新設立、停業或停辦者,也新增規定,自營運或復業日起滿1年後1年內,應接受評鑑。
針對評鑑為優等或甲等的機構,原規定得核發獎牌或獎勵金。本次修正增訂,若公立機構經評鑑為優等,各級主管機關應對其首長及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且應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或獎勵員工之用。
周道君說明,私立機構人員可透過評鑑獲得獎勵金;但公立機構員工多為公務人員,無法直接給予獎勵金,因此增列,若評鑑成績夠好,就有法源可以記獎、考績等行政獎勵,給予人員鼓勵。(編輯:陳政偉)1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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